嘉院发〔2012〕37号
为了加强校内影视音像的管理,营造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推动校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规范的范围是:
(一)学校和校内各单位掌握的、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为校内师生员工服务的电影电视音像公开收放的场、馆、点。
(二)学校为教学、科研、管理、办公等工作配置的音像录放设备、计算机系统。
第二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校内私自设立电影电视音像收放场所属于非法;一经发现,学校将坚决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的场、馆、点和设备收放的内容必须健康;片(盘)源必须合法正当。凡娱乐片(盘)必须是合法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并具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准放证或广东省录像放映准放证。严禁收放走私、盗版、非法、黄色、暴力、迷信等音像制品。
第四条 主要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影视音像收放应当围绕专业方向、课程范围、研究课题而设置。其业务活动应纳入教学、科研计划,由任课教师、课题主持人有组织、有计划地收放。不得收放与此无关的内容,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五条 主要用于管理、办公的影视音像使用,一律不得用于个人娱乐。
第六条 收放时间。除纳入教学、科研计划和工作需要外,其余一般安排在周末或休息日,不得安排在正常上课时间或晚自习时间,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因特殊需要必须在教学时间安排的,应事先书面报经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规范的场、馆、点、设备,由所属各学院、部或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应本着“守土有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场、馆、点、设备的责任人,严格规章制度,警诫有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一旦发现失职、渎职、违法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规范的场、馆、点,各院、部或各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承包给个人经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