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院发〔2012〕38号
为规范学校内部报刊出版行为,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内部报刊的管理部门是学校党委宣传部。
二、内部报刊是指:我校学生以校、院、部、年级、班或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群众社团名义编辑出版的铅印、油印、手抄、复印等定期或不定期报刊。
三、出版内部报刊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学校文化建设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出版内部报刊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 学院、部出版内部报刊首先要征得所在单位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同意;团组织和群众社团组织出版内部报刊要征得学院团总支和学校团委同意,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校团委对所属范围内的出版物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二) 出版内部报刊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项目:报刊名称、宗旨、主办单位,编委会机构、栏目设置、出版周期、印刷份数、发行范围、发行数量、主管部门意见等。
(三) 出版的每期报刊均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本,以便存查。
(四) 学校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
(五) 凡未经批准登记备案的内部报刊,严禁出版发行,擅自出版发行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进行查处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主办单位应制定报刊管理制度,内部报刊未经批准不得向校外散发。
六、凡我校各单位及个人收到校外传抄的非法出版物和反动宣传品,要及时送交党委宣传部或保卫处。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